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1. 根据学校有关物资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2. 学校的仪器设备属国家财产,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或变相占用。
3. 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必须在校物资设备处物资会计科办理登记后报账使用。
4. 仪器设备必须充分发挥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项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若有闲置不用,应及时报校物资部门调剂使用。
5.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做到坚持制度,负责到人。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要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
6. 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维修和保养,贵重设备应精心维护,定期检修,防止事故发生。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若因需要,应履行报批手续。
7.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和保管人员负责单位的帐物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帐、卡、物的核对工作,做到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8.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物资设备处批准,不得将仪器设备借出或带出校外,校内借用须经单位物资负责人批准,由仪器保管员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9.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按学校规定执行,必须严格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拆改、遗弃、变卖和转移。
10. 仪器设备保管人员不得随意变动,若因工作需要,必须校物资设备处批准。交接人员必须认真办理帐物交接手续,否则,造成的财产损失由单位物资负责人和前任保管人员负责。
11.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按《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