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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科研实验管理规定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6/06/01   浏览次数:

重点实验室科研实验管理规定


科研实验是本实验室的重要职能,应予以充分保证。为了进一步规范科研实验的管理工作,有效保障科研实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科研实验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实验室所依托的重庆大学生物工程学院(以下简称“本院”)教职员工科研任务有关试验工作,包括:本院教师的纵向与横向科研项目实验,本院教师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实验,本院教师指导的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的实验等。

本院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委托本实验室开展科研实验,其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科研实验的申请

科研实验的申请人必须为本学院在编的专职教职员工,学生实验由本学院的指导教师或者协助指导教师代为申请,费用和相关事宜均由指导教师负责。本院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委托实验室进行的科研实验,由实验室指派专人负责,并由其提出实验申请。

科研实验不同于教学实验,具有创新性,一般无成熟实验方案。申请人申请科研实验时,应提交科研实验申请书。申请书目前提交方式为纸质,以后改为网上提交,其内容应包括:

1.科研实验项目名称、申请人及申请时间;

2.实验方案,并注明实验方式为“委托实验”或“自主实验”;

3.所需实验仪器设备;

4.拟进行实验的时间及进度计划;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实验室在收到科研实验申请后,应记录相关信息,并向申请人返回与其申请相应的科研实验申请号。

三、科研实验的审核

对于大型、复杂实验,实验室在收到科研实验申请后可委托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其内容包括:

1.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2.所需时间、仪器设备是否合理;

3.实验室现有条件是否能够满足实验要求;

4.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评审意见和结论应告知申请人。当评审意见认为实验方案总体可行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时,申请人应修改完善实验方案和设计后重新提交专家审核确认。

对于通过专家评审的大型、复杂实验,以及其它不需要专家评审的实验,重点实验室应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核:

1.所需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功能是否满足实验要求;

2.能否满足申请人的时间期限要求;

3.是否满足享受优惠的条件,申请人以往实验记录是否良好,有无拖欠费用;

4.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重点实验室审核后认为需要调整实验方案或时间计划的,应与申请人协调处理。达成一致后,方可通过该实验申请。

对于通过专家审核和实验室审核的申请,重点实验室应立项开展工作。

四、科研实验项目管理

科研实验实行项目负责制。实验项目的具体实施由实验项目负责人负责,实验室负责各实验项目之间的协调。

对于委托实验,实验项目组成员及负责人由重点实验室指派,实验申请人可提出推荐人选供重点实验室参考。实验项目负责人应负责项目运行,以及项目内、外部的协调,并应保证安全。

对于自主实验,实验申请人为实验项目负责人,在实验室的管理下,由申请人或者其指定的研究生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遵守实验室关于场地和仪器设备使用的相关规定,确保安全,大型试验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如有需要,实验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实验室安排人员进行辅助、配合。

参与实验人员发现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实验。如项目负责人拒绝停止实验,参与实验人员应及时上报,并有权拒绝进入危险区域继续实验。

当科研实验与教学实验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优先保证教学实验的正常进行。当各项目科研实验之间发生冲突时,原则上优先安排先申请的实验。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先安排后申请实验的,应由重点实验室领导或学院分管领导同意。

五、科研实验收费

对于本院教师的纵向与横向科研项目实验、本院教师所指导研究生的实验,实验室实行有偿服务,按照有关规定核收仪器设备折旧费、场地占用费、水电费、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消耗费及加班劳务费。实验室收取的有偿服务费,原则上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实验室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本院教师指导的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实验,实验室不收取设备仪器折旧费、场地使用费、水电费、实验室人工费。此类实验应以承担项目的本科生为主完成。参与项目的本科生应全程亲自在场,实验内容及对实验技能的要求应与本科生的科研水平相当。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本科生只是被动参与实验,则应按照前述其他科研实验项目的规定收费。

本院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委托重点实验室进行的科研实验项目,参照实验室以上收费标准加收实验人工费

六、科研实验项目进场交接

实验开始前,实验项目负责人应完成以下仪器设备、场所和人员的交接工作:

1.当面确认仪器设备是否完好;

2.签署安全责任书;

3.交接大型试验设备使用记录本;

4.如有必要时,交接实验室钥匙;

5.实验室备案;

6.其他需要交接工作。

七、科研实验项目退场交接

实验结束后,实验项目负责人应完成以下仪器设备、场所和人员的交接工作:

1.检查实验仪器设备是否完好,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卫生;

2.具有保留意义的特殊构件,应转运至合适地点妥善保管;其他构件应清运出场;

3.如借有实验室钥匙的,应交还;

4.交还大型试验设备使用记录本;

5.结清实验费用;

6.实验室备案;

7.其他需要交接工作。

若未完成以上工作,实验室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不安排下一项实验,教师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除提交学院处理外不予接受今后在本实验室的其一切实验。

八、实验室的管理职责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科学实验研究工作,根据需要积极为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实验室应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实现现代仪器的开发和使用,完善实验条件,以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实验任务,为全院教师完成科研任务提高良好的实验条件。

九、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